自7月1日起,我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正式开始。
自7月1日起,我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正式开始。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2015年度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得到的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应包括工资、奖金(绩效)、津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标准随着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而相应改变。
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低于2015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月缴存工资基数应按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其中:市直、亭湖、盐都、开发区、城南新区、大丰、东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00元,建湖、射阳、阜宁、滨海、响水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
根据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不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此次公布的缴存基数下限为3089元,则个人缴存者最低缴存额不低于618元。
与去年相比,今年企业的缴存比例范围从8%-12%调整为5%-12%,下限有所降低。
(来源: 盐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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