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6年11月1日起,《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规定》简化了诸多业务审批手续,更加便民利民。
二手房原房主不迁户口? 买房人可申请“强迁”
从2016年11月1日起,《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规定》简化了诸多业务审批手续,更加便民利民。
在买卖二手房的时候,不少买房人会遇到原户口不迁出的情况,影响到自己落户到买的房子里。以往遇到这样的情况,买房人投诉无门,为了户口问题而焦头烂额。而在《条例》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增设了“强迁”规定,再遇到类似情况时,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将原户口“强迁”出去。
最大亮点:原户口不迁出买房人可申请“强迁”
《条例》第九十六条:因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转移,该住所内原登记户口未迁出,现所有权人书面申请将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户口迁出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告知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按规定迁出户口。经公安机关告知后,原户口登记人员未迁出户口的,公安机关可以凭以下材料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家庭户:
(一)现所有权人书面申请;
(二)现所有权人居民户口簿;
(三)现所有权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四)迁出户口告知书。
权威解读
江苏省公安厅治安局人口管理支队副支队长于海霞介绍说,在当前相当数量的二手商品房交易后,房屋内登记的原户口不及时迁出,影响现所有权人迁移户口的问题,这也是广大群众反映比较大的问题。而在以往,根据相关户口规定,居民迁移户口必须要本人来迁,如果原房主把房子卖掉后,就是赖着不迁户口,公安机关拿他也没办法。而这样的情况,在全国范围内都存在。
“原房主已经不是物权人了,如果继续占用这个资源,明显对房屋现所有权人不公平”,于海霞说,他们在制定这项规定的时候,原打算原户口不迁走,但允许现在房屋所有权人申请落户。但这同样遇到了问题,例如有群众反映,遇到拆迁时原户口没有迁走还能拿到钱、追债人根据原户口找上门来……这些都对新的房屋所有权人造成很大困扰。
“为此,我们请来了多位法律专家论证,一致认为基于《物权法》的法律规定,是可以对原户口进行‘强迁’的。为了帮群众做实事,我们也愿意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于海霞说。
于海霞介绍说,《规定》 于201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不论是之后出现的这种情况,还是以前出现的这种情况,都可以根据《规定》申请“强迁”。现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居民户口簿以及房屋所有权证明,而牵出户口告知书则是有公安机关提供。
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电话、公告等多种方式告知原户口人员,让其于七个工作日内将户口迁出,如果逾期仍未迁出,公安机关则可以启动“强迁”程序,将原登记户口签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家庭户。
于海霞解释说,原登记户口被“强迁”到社区家庭户后,该户口人员可以自己来申请将户口迁出,落户到新的房产或居住地。
亮点二:明确弃婴(儿)等
户口登记政策
《规定》第三章户口申报第二节收养申报部分,细化了收养婴(幼)儿办理户口登记有关规定,明确要求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弃婴(儿)一律在福利机构集体户登记户口,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后再迁移至收养人家庭户口。
同时规定对私自收留确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且排除被拐卖的弃婴(儿)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调查情况,补充出具《弃婴(儿)捡拾证明》,为民政部门和收留人办理有关手续提供便利; 无法提交收养登记证或者收养公证书的事实收养,经动员教育,收养人仍不愿意将弃婴(儿)送交社会福利机构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被收养人进行DNA比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在收留人户口所在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社区集体户办理户口登记。切实规范收养儿童和私自收留弃婴(儿)的户口登记问题,依法保障弃婴(儿)的合法权益。
亮点三:六种情形公安机关
不受理变更姓名
《规定》第五十九条明确,申报户口登记人员的姓氏,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或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按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申报。
同时,第一百三十条明确了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姓名变更申请的六种情形,分别是:
1、正在服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2、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3、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
4、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
5、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6、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父母对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未达成协议的。
除上述六种情形外,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予以变更。
其他亮点
1、放宽单位集体户设立条件
《规定》第十七条明确:拥有合法稳定房屋作为办公经营场所,且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可以设立集体户。取消了原规定对单位必须“拥有用于本单位职工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和录(聘)用人员数量的要求。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单位职工办理户口迁移创造条件。
2、扩大投靠类户口迁移范围
《规定》第九十八条,在保留原有市内投靠类迁移情形的基础上,增加岳父母、公婆与女婿、儿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投靠情形;第一百零六条,在保留原有市外迁入投靠类迁移情形的基础上,增加特定条件下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军人家属的投靠情形。扩大近亲属之间投靠户口迁移范围,既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群众现实需求,也是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
3、简化江苏籍华侨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江苏籍华侨及出国(境)被注销户口的中国公民(含江苏籍学生在高校出国被注销户口),可以凭有关材料,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处、单位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简化了江苏籍华侨恢复户口登记手续,为江苏籍华侨归国更好地参与社会活动提供便利。
4、放宽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限制
针对原有大学生只能在入学时将户口迁往学生集体户,毕业时才能迁出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大学生充分参与社会活动的问题,《规定》第五章户口迁移第四节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部分明确,考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学生,在校期间可以办理一次户口从原籍迁入学生集体户和户口从学生集体户迁出。学生在校期间或者毕业后户口可迁往原籍、现家庭地址、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工作单位。
5、明确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
等群体的落户政策
《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至第一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自主创业和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政策,畅通了上述人员在城镇落户的渠道。同时,在第一百二十五条明确,城市综合承载压力大的特大城市,可以对上述人员的年龄做出规定,但不得低于35周岁。
6、精简办理流程和手续
《规定》第八章办理程序及时限部分,第一百六十条将未满6周岁儿童姓名变更、迁入社区集体户户口迁移等审批权限下放到公安派出所;第一百六十一条将学生集体户、社区集体户的立户申报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公安机关。同时,将原来户口登记管理事项15个工作日的审批时限调整为10个工作日,进一步提升公安机关服务群众能力和水平,努力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来源:金陵晚报
发布者:盐城GO房网
电话:88408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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