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现行购房优惠政策一览
全市现行购房优惠政策一览
◆“换新购”,给予缴纳契税150%的购房补贴;
◆“刚需购”,给予缴纳契税50%的购房补贴;对单个楼盘团购10套(含)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个人,给予缴纳契税100%的购房补贴;对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个人,再给予缴纳契税20%的购房补贴,对团购3套以上商品住房的企业给予相应补助;
◆“返乡购”,支持异地公积金缴纳人群购买本市新建商品房,利率和额度和本地职工相同;
◆“多孩购”,对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二胎、三胎家庭,给予缴纳契税100%的购房补贴。
以上第一条至第四条的“换新购”、“刚需购”、“返乡购”和“多孩购”的购房补贴不可以叠加享受,可以与符合“黄海明珠人才计划”购房补贴政策叠加享受。
◆主城区家庭购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升至120万元,个人贷款提升至80万元;
◆县城家庭购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升至90万元,个人提升至60万元;
◆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降为15%;
◆购买新建改善型住宅、绿色建筑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20%;
◆参与“以旧换新”活动的,贷款额度上浮20%;
◆支持购房者提取本人及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2025年12月31日前,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在政策有效期内,先出售自有住房,后重新购买住房,才能享受该政策。
征收房票全市“一票通用”
◆全市房票“同城通兑”,异地使用房票的,奖励政策按照征收房票输出地政策实施;
◆房票奖励资金由征收房票输出地先行垫付;
◆各县(市)、大丰区征收房票到市区使用的,不得转让,不得购买二手房。
◆新实施征收项目的征收房票持有人购买二手房的,不予奖励。
明确征收房票资金、奖金拨付流程
◆购房后,房票持有人凭征收房票、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身份证明等资料,向征收实施主体申请拨付奖励资金。
◆征收实施主体接受申请后先行支付征收房票奖励金额的70%给征收房票持有人,剩余30%的奖励资金待所购房屋不动产权证办理后,由征收房票持有人凭不动产权证向征收实施主体申请最终结算,征收实施主体据实结算并拨付剩余奖励资金。
◆征收房票持有人在领取奖励资金后,未办理所购房屋不动产权证即退房的,应当退回已领取的奖励资金和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拓展征收房票适用范围
◆房票使用范围扩大为本人、配偶或者其他近亲属(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使用房票时,享受相应征收房票奖励。
征收房票经公证可转让一次
◆征收房票不得抵押,可以转让一次,但不得分割转让。
◆征收房票持有人需转让征收房票的,应当携相关材料到征收项目所在地征收部门办理转让手续并登记备案。征收房票转让后,受让人享受自房票开具之日起的房票奖励,转让后的房票逾期未使用的,不得申请兑付房票资金。
◆市区征收房票有效期限从12个月延长至24个月,征收房票自开具之日起,有效期为24个月,超过24个月房票自动失效,被征收人按照原货币补偿相关政策规定按实结算征收补偿款,并依据征收房票失效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自开具之日起超过24个月不再计息)。
◆使用房票金额80%及以上的,给予房票金额的一定比例奖励。具体标准为:3个月内购房奖励15%;4至6个月内购房奖励12%;7至12个月内购房奖励10%;13至24个月购房不予奖励,市内异地使用房票的,执行市区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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