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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区住宅小区停车位(库)租金价格方案意见稿出炉

来源:GO房网 2016-11-15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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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盐城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车位(库)租金收费行为,化解住宅小区停车矛盾,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省住建厅《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4号)、《关于明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15〕315号)的有关规定,我们拟定了《盐城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车位(库)租金价格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盐城GO房网为进一步规范盐城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车位(库)租金收费行为,化解住宅小区停车矛盾,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省住建厅《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4号)、《关于明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15〕315号)的有关规定,我们拟定了《盐城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车位(库)租金价格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欢迎提出宝贵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至: wjj88391212@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寄至:盐城市解放北路218号,盐城市物价局房地产价格处;邮政编码:224001

三、公开征求意见时限:2016年11月11日至2016年11月18日。

附件:盐城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车位(库)租金价格方案(征求意见稿)

盐城市物价局
2016年11月10日

附件:

盐城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车位(库)租金价格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住宅小区内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含机械式立体车位)的租金基准价为每个车位150元/月,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租金基准价为每个车位100元/月。

二、以上价格可上下浮动,上浮不超过20%,下浮幅度不限。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使用人合同约定。

三、在本租金标准实施前,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与使用人已签订合同或约定了租金标准的,按已签合同或约定执行。

四、住宅小区内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

五、租赁车位的汽车停放费标准为25元/月·辆,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使用人单独收取。机械式立体车位运行费用按实分摊。

六、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盐都区、亭湖区住宅小区汽车停车位(库)租金标准由盐都区、亭湖区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七、各级价格、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车位、车库租金标准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应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对超标准收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建设单位只售不租的行为,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发布者:盐城GO房网

电话:88408993

停车位 租金 责任编辑:孙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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